第一条 为促进工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工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奖励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