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55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企业和自然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6〕9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