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有效激励创造,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进中国品牌建设的意见》(工商标字〔2017〕81号)、《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版函〔201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补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