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片区”)鼓励科技创新,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主创新示范区联动发展。在厦门片区注册、经营的各类商事主体,无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关扶持与奖励。
第二条 厦门片区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获得的知识产权,自取得权利证书起一年内可提出资助申请:1.国内专利: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资助7000元;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资助800元;获得国内外观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资助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