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加快品牌培育,助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25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商标品牌强市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11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商标权利人和专利权人,申请知识产权奖励适用本办法。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国内商标注册的商标权利人,以及获得国内、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可申请知识产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