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战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火〔2013〕388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区的意见》(九龙坡委发〔2014〕7号)相关精神,全面提升区域创新驱动发展引领能力,结合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除研发投入补助外,主要适用于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在高新区范围内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