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创新,推进两江新区商标、质量、标准化战略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构筑西部质量高地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1〕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打造内陆技术标准高地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1〕3号),结合两江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奖励补助办法。
第二条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两江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并形成两江新区财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单位)或商标权利人,获得有关奖励或在商标、质量、标准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其奖励补助的申报、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两江新区直管区,包括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建制街道和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水土镇、复兴镇、龙兴镇、石船镇等7个建制镇街,以及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