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商标事业发展,鼓励企业进行品牌培育,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促进商标事业发展奖励的组织、审核等工作。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本辖区促进商标事业发展奖励的有关工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商标事业发展奖励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