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打造“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示范区,全面实施“双城”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努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83号),以及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8〕46号)、《关于推进科技争投高质量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8〕52号)、《关于实施“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培育工程的意见》(甬党发〔2019〕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区域实际,特制订本政策。
一、实施“246”产业培育工程